勞動仲裁裁決生效的時間是好久
一、勞動仲裁裁決生效的時間是好久
勞動仲裁裁決書分兩種,終局裁決書和非終局裁決書,生效時間不同:
1.終局裁決書:
在裁決書作出之日發生法律效力,但勞動者收到裁決書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勞動者起訴後又撤訴的,裁決書在法院准予撤訴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
並且,收到終局裁決書後,勞動者起訴的,法院將不受理企業的撤銷裁決的申請,只有勞動者起訴被駁回或者勞動者撤訴的,企業才能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仲裁裁決書中既有終局裁決事項又有非終局裁決事項的,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按非終局裁決處理。
2.非終局裁決:
當事人未起訴的,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滿15日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裁決書 中部分事項起訴的,仲裁裁決也不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是對多個勞動者的,對未起訴的勞動者 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對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如何辦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根據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你僅對實體不服的話,必須把握15天時效,及時起訴。若程序、實體都不服,應同時提起申請和起訴。
根據規定,勞動仲裁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在15日內起訴的,裁決書則不產生法律效力。由此看出,仲裁裁決書與仲裁調解書的生效時間是不同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簽收的時間就是調解書開始生效的時間。因此,勞動仲裁後,在規定時間內簽收後,雙方沒產生其他異議的,即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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