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勞動仲裁需要什麼材料
一、一般勞動仲裁需要什麼材料
(一)勞動仲裁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和證據清單。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交書面申訴書的,可以口頭申訴,並在書記員記錄的申訴書中籤字確認。申訴書中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1、爭議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具體可見勞動仲裁委制定的申訴書表格,依項填寫即可);
2、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具體填寫方式同上);
3、仲裁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4、所附證據名稱、證人姓名和住址及其身份證複印件。
(二)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時,還應附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或其他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申請勞動仲裁要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2、身份證複印件;
3、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的應當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批准證書副本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同意的其他公民參加仲裁活動,代為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接受法律文書、遞交證據及參加庭審,代為和解等。委託代理人的,申請人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四)集體勞動爭議職工當事人應提交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的授權委託書;
(五)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其法定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應該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一)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
(二)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説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四)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後,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准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提前準備好相應材料,否則勞動仲裁委員會可能不會受理仲裁申請。雖然勞動仲裁是勞動者維權的重要方式,但在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維權時,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仲裁委員會可以不支持勞動者'聲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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