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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怎麼辦?

一、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怎麼辦?

勞動爭議超過仲裁時效怎麼辦?

一些當事人由於種種原因而耽誤了仲裁時效,仲裁委員會應當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1)對無正當理由超過仲裁時效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

(2)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情況。例如,因地震、水災、火災等現象產生的或者因戰爭或其他類似的軍事行動等社會現象而產生的情況。“其他正當理由”則範圍很寬,例如當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員會而向其他部門仲裁延誤時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等,至於“理由”是否正當,則應由仲裁委員會認定。

(3)仲裁時效屆滿還要查明有無仲裁時效中止的情況。如果扣除中止時間後未超過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按照未超過時效處理。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仲裁程序有什麼?

第一步:當事人申請

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提出仲裁申請。

第二步: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後,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於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請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請人予補充。

仲裁庭會通知申請人該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是否受理,勞動者要注意接收仲裁庭的消息。

第三步:仲裁前的準備

①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

②對應當迴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迴避決定。

③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閲當事人的申請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

④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第四步:仲裁審理

①通知當事人。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②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

③開庭裁決。

④製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裁決書。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申請勞動仲裁,第一步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第二步是勞動仲裁機構受理審查,第三步是仲裁前的準備工作(調查取證,組成仲裁庭,決定仲裁方案),最後一步是仲裁審理(庭前調解,開庭審理,下達仲裁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