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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追索工傷保險待遇的生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或者人民法判決、裁定的,應當繳納案件申請執行費。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工傷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