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獲得11個月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在一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而一般就是在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候,就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但雙倍工資的支付也有期限,最長只能要求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那一般哪些情形可獲得11個月雙倍工資?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形可獲得11個月雙倍工資?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雙倍工資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一)雙倍工資只能是差額。
鑑於雙倍工資的性質,是比照工資標準計算的賠償金,決定了在用人單位已經支付日常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能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即雙倍之後扣除已支付部分。
(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該基數應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為依據,按對應月份的應得工資計算,不包括年終獎等一次性偶然獎勵和補貼。如果無法核實工資標準,也可以按雙方認可的實發工資數額作為依據。
(三)雙倍工資的計算時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用工但未續簽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為繼續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而拒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四)雙倍工資的追索時效。
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雙倍工資”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究竟哪些情形可獲得11個月雙倍工資?上文中小編為大家做出了介紹,各位可以具體瞭解一下。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的一個月之內,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從第二個月開始就要支付雙倍工資,而要是一直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最長可以要求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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