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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保證追償權也是在擔保合同當中保證人所享有的特殊權利,國家各種的法律制度其實都是為了能夠保障合同簽訂以後順利的履行完畢,如果法律上單方面的只規定了保證人要承擔的法律風險和責任,那就很容易導致債務方的違約問題全部都推在了保證人一個人的身上。下面小編要帶大家瞭解的就是,保證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保證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保證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規定:“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保證人的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適用《民法典》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時效的,即保證人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3年屆滿。

保證人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得請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二條 【人保和物保並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

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2、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

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並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例如,債務人因自己的清償行為而免責時,即使保證人又履行了保證債務,保證人也不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於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

3、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範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又如,保證人在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後,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複履行。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怠於通知主債務人,致使主債務人善意地再為履行時,保證人也喪失追償權。

綜上所述,保證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要求保證人必須要在兩年之內向債務方追償的,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賠償了部分的損失,以保證人的身份履行完了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在事後,保證人可以單獨再提起對債務人的訴訟,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償還給保證人造成的損失。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追償 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