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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老闆真不怕勞動局的嗎?

一、私人老闆真不怕勞動局的嗎?

私人老闆真不怕勞動局的嗎?

會怕的,如果被查實老闆的違法行為會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

1.作為一個優秀的經營管理者(或用人單位與老闆),首先要有社會責任感與社會信譽度,需要守法經營、公平與人性化管理員工,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才是公司立足之本,發展壯大之基。

2.稱職的老闆是不願意產生勞資糾紛或讓員工四處投訴的,這是因為:、員工投訴會對企業的誠信度產生不利影響;員工投訴一般都會產生法律成本或不利法律後果;員工投訴説明勞動關係不和諧,會影響企業的凝聚力與向心力,對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產生消及影響。

3.員工告到勞動局或勞動監察機關老闆會有不利法律後果或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問題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如果出現了法人解散,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民法典》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規定不但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解散情形,同時對不同解散情形的時間結點也做了明確,例如,單位提前解散的,以“權利機構作出決議解散”的時間為準。

另外,《民法典》第七十條還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根據上述規定,在用人單位因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對勞動者的工資、補償金、社保費等權益進行清算,清算義務人為用人單位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

私人老闆還是會怕的,因為會涉及到行政處罰和相應的法律責任,會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問題,如果涉及到法人解散,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標籤:勞動局 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