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會撫養費的規定有什麼?
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後還要徵收社會撫養還是要繼續收取。那麼對於浙江省社會撫養費的改動與影響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為了浙江省適應全面二孩政策,也就得要對浙江省原有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規則進行改動,為了適應當前的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後的社會情況,那麼,浙江省最新社會撫養費的規定有什麼呢?下面就來了解一下。
新計劃生育條例對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作如下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徵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徵收;
(四)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後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徵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徵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徵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加倍徵收;
(七)民政部門、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收養子女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在五個月內改正;當事人未在五個月內改正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徵收。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不符合法定條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產假期間不發工資,妊娠、分娩等一切費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雙方各處降級以上的處分,直至開除公職。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規定其他限制措施。
綜上所述,對於浙江省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繼續實施和改動,對浙江省最新社會撫養費規定有很大變化,根據浙江最新二胎社會撫養費政策的規定,只要是符合生育二胎條件的家庭,生育第二個孩子,不用繳納社會撫養費。不過這並不意味着社會撫養費的取消。如果生育三胎,則算是超生家庭依然要繳納社會撫養費,按照其規定,社會撫養費的標準是當地居民年度收入的三倍。而且也有利於此社會資金適應正真反哺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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