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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數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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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數額起算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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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數額

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職務侵佔罪數額規定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裏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

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由於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 一般為2-3年有期徒刑,欠發達地區就更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