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賠償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規定對普通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已經沒有十二年年限的限制,只是對於工資收入高於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有了一個數量和期限的限制。
關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在此,條例明確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很明顯是偏向勞動者的。也就是説條例的效力是朔及既往的。
法律對每個人都是公平的,國家對勞動者的法律保障也越來越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相關法律的話,會對勞動者作出補償,主要是經濟方面的補償。近些年勞動糾紛案頻頻發生,這也從一定程度上説明我國了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權力,損害勞動者利益,國家特此制訂了相關法律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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