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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一、怎樣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怎樣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並且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變更要求一方應及時與對方溝通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而另一方要及時答覆,不然導致的法律後果由不迴應方負責。《勞動合同規定》中有詳細規定:當事方要求變更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要在15天之內回覆對方,超過十五天不答覆的,則被認為是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失敗原合同繼續履行。

變更勞動合同應最好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要有職工當事人簽字、單位蓋章(且簽字),才能生效。勞動合同變更書應由勞動合同雙方一人一份,如果勞動合同經過鑑證的,變更後的勞動合同也應該履行同樣手續。

特殊情況下的變更也可也不需要當事人出具合同變更書,比如公司投資人、法人的變更。與勞動者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就不用在與勞動者籤變更合同。

二、變更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

變更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問題: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後,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係,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3、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變更也並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4、變更勞動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後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時,必須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並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本條的這一規定,是為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5、勞動合同的的變更也要及時進行。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無論是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説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和條件等。如果應該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沒有及時變更,由於原訂條款繼續有效,往往使勞動合同不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後,應在對方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及時作出答覆,不得對對方的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為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