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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沒到可以辭職嗎?

可以隨時辭職,但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處理:

試用期沒到可以辭職嗎?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一般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者不為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辭職的相關程序和條件有明確規定。試用期勞動者也需在規定時間內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在特定情況下,他們應該嚴格遵守法律。如無法與用人單位達成相關情況,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標籤:辭職 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