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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沒到期辭職違約嗎?

一、合同沒到期辭職違約嗎?

合同沒到期辭職違約嗎?

如果有勞動合同,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即可,不需要經理同意。如果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的,可以即時辭職,不用等30天。如果合同到期,可以選擇簽訂或者不續簽,這是自由。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的,勞動者未辭職直接走人的,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勞動者從一個公司辭職離開,來到另外一個公司的,社保是不可以拿回來的,但是社保是可以轉移的。離職後,原單位從其公司賬户內做減員處理,然後勞動者可以自己按自由職業者的身份自己繼續繳納社會保險,也可以轉到新公司賬户內,讓新公司繼續繳納社會保險。

二、民事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有何區別?

1、責任性質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違約責任既具補償性,又具懲罰性,而以補償性為主,對雙方當事人適用是平等的。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雖然也具補償性和懲罰性,但對勞動者主要是補償性,對用人單位重在懲罰性,同時兼顧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2、責任類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違約責任僅為民事責任。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兩種。而且勞動合同中的民事責任仍區別於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責任,主要在於前者以法定責任為主,當事人之間關於民事責任的約定必須與法律規定相一致,否則往往無效。

3、歸責原則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僅以過錯責任為例外,對當事人雙方統一適用。勞動合同實行分立責任原則,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勞動者承擔過錯責任。這主要因為勞動合同涉及勞動者的基本人權,勞動者通常處於弱勢地位,為保護其利益的需要。

4、違約責任形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可分為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完全(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預期違約三種。勞動合同只有前兩種情形,而無預期違約。

5、免責事由不盡相同。在不可抗力和有特別規定或約定上,二者是一致的。普通民事合同同時還規定非違約方的減損義務,在例外情況下也可無過錯免責;勞動合同還確立了過錯主要責任原則和情事變更原則。

普通民事合同與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有5個方面的不同。首先是免責事由不盡相同,其次是違約責任形態不同,然後是歸責原因不同,之後是責任類型不同,最後是責任性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