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開除嗎?
一、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開除嗎?
不一定,解除勞動合同,是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手段,屬於勞動合同制度的內容。開除是對違反勞動紀律和 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的行政處分;除名是行 政處理的一種方式。兩者均屬於企業職工獎懲制度的內容 。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除名的主要區別在於有無經濟補 償: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由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因違紀 而被開除或除名,儘管採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不屬 勞動法相關規定的情況,因而不用給予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限制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隨時”和“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兩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同時也有法定的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4種: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3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即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據此,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或變更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司或者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才可以: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如果不仔細去分析解除勞動合同的真正原因的話,那麼最終導致的結果都是看似是被公司給開除了。但實質上,開除的意思就是自己的所作所為已經非常過分,比如説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不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可是,類似於企業已經即將破產倒閉的情況下,這樣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不算作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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