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員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材料員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材料員勞動合同的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基本信息、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等。
用人單位在製作勞動合同時,應當具備上述基本條款,並且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給勞動者持有一份。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製作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勞動合同文本。為了避免因勞動合同製作瑕疵而帶來法律風險,可直接選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範本,或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範本基礎上進行修訂和完善。
二、《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這是用人單位一方的主體資格條款,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者一方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3)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訂立的是哪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具體從事什麼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一般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工作內容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是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基礎,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關係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工作地點的變更,往往會影響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為法律強制性規定;
(6)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而獲得的對價,是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
(7)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為國家強制性規定,在勞動合同中予以強調,目的是強化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識,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履行勞動合同的必要條件,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兜底條款。
材料員勞動合同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情況進行寫明,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所具有的相關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根據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來執行並落實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雙方對勞動合同中的相關條規落實不到位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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