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勞動合同到期辭退有賠償吧?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後被公司辭退的經濟賠償金是按照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工作時間只要是滿半年以上的,離職以後每滿一年就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六個月的,離職的時候的經濟補償金是多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但是到期以後如果是被公司依法辭退的,就沒有任何補償金了。
二、依法辭退員工的情形
1、試用期辭退;
2、嚴重的違紀員工的辭退;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的辭退;
4、違法兼職員工的辭退;
5、欺詐、脅迫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員工的辭退;
6、被追究刑事責任員工的辭退;
7、對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員工的辭退;
8、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員工的辭退;
9、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有關員工的辭退;
10、經濟性裁員。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合同法》四十六、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有的時候,公司並不一定就是單純的因為勞動合同到期才辭退該職工的,有可能勞動合同正好到期之後該職工也做出了一些嚴重違規違紀的事宜或者説違反了刑法,這是屬於可以被依法辭退的情形,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不一樣的職工領到的賠償金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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