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條款內容包括哪些?
現如今,很多職業需要籤競業限制條款,那麼什麼是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條款內容包括哪些,競業限制有哪些規定?這就是大家關心的,也是大家所不明白的地方。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競業限制協議的內容
1、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
2、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
3、競業限制期限;
4、競業限制補償;
5、違約責任。
二、競業限制的規定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掌握本單位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條款涉及到勞動者的勞動就業權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權之間的衝突,需要在兩者之間尋找到平衡點。因此,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條款的適用作了進一步的限制:
1、是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用人單位需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是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是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4、是規定實行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三、競業限制協議書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一份完備的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實際上限於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並不適用於每個勞動者;
(2)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競業限制協議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權,因此不能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範圍,原則上,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
(3)競業限制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4)競業限制補償: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由於受到協議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範圍大幅縮小,甚至於失業,因此對勞動者進行補償成為必要。法律沒有規定補償的具體標準,實踐中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5)違約責任: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法律沒有對違約金的標準作出規定,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以上是小編為你提供的資源,對你瞭解“競業限制條款內容包括哪些”的問題有所幫助,如果沒有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或者公司沒有補償,是可以去別的公司上班的,這不算違競業限制條款,我們要維護自身利益。想要知道更多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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