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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依據《勞動法》以及《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相關規定,職工每週工作40小時,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這種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其中綜合工時制度是指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工作時間是如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