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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主動離職能否請求經濟補償?

職工主動離職能否請求經濟補償?

一、職工主動離職能否請求經濟補償?

不能請求經濟補償,但公司存在違法的情況下,員工可以主動離職並要求賠償。這裏的公司原因是指,公司事先存在違法行為,比如一些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少發、拖欠工資或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6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員工可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同時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同時存在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二、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很難獲得經濟補償金

實務中,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基本上很難獲得經濟補償金。比如一些員工以為了個人發展、出國求學等原因為由提出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根據《勞動法》第3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如果沒有提前30天告知辭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職工與用人單位在就職時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應當對離職的相關情況進行説明,如果職工主動離職還構成了違約情況,還需要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標準來支付違約金,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