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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一、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這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如果試用期還未實際履行的,則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避免違法約定的試用期付諸實踐,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如果該違法試用期的約定已經實際履行,則應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針對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況,除了不能超過法定期限外,《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還規定了另外三種情形,“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作出上述約定的,都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在遇到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時候,勞動者可以援引《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哪些

試用期作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對勞動關係的長期穩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基於勞動合同的長期性考慮,法律明確規定三種情況下不可約定試用期,這三種情況分別是: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此外,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不管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有約定試用期,在確定試用期的期限時,往往都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的,而試用期的最長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也是不能超過6個月的。現實中,一般試用期的期限就在2-3個月之間,當然如果勞動者有突出表現的話,提前轉正也不是沒有可能。所以説,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答案就是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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