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哪些人不能被裁員
一、哪些人不能被裁員
企業在裁員時“老、弱、病、殘”員工不得裁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對其裁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以上人員不得裁減外,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以下人員,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單位裁員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裁員往往也是迫不得已的,但這也需要符合有關裁員的條件要求,而不能假借裁員為藉口,開除一些員工,這樣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在裁員的時候有一些情況特殊的員工,也需要優先留用,而不能直接裁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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