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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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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

居住證

居住證在從前是叫做暫住證,個別大城市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逐步的在完善相關的制度規定。而後來,為了加強管理,我國統一出台了《居住證暫行條例》,對相關的內容進行了規定,進一步的完善了居住證的規定,同時也將之前的暫住證正式改名為居住證。然而,在不同的城市要想辦理下來居住證,其實也要看當地實際是如何規定的,畢竟此時城市的情況不一樣,就會造成具體的要求存在一些差異。

辦事指南

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鑑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製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青島、西安等城市為引進人才,都相繼出台了工作居住證制度。持有居住證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自2016年1月1日起《居住證暫行條例》開始施行。根據其中的條款規定,可以知道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户口的證明。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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