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外地居住拿結婚證可以辦理居住證明嗎?
去外地居住的人員都會有這樣的疑問:拿結婚證可以辦理居住證明嗎?僅憑結婚證不能辦理居住證。但只要當事人在某地居住6個月以上,而且有住所地居住房產證明,就可以向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居住證,並且出示相關證明材料。具體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只拿結婚證不能辦理居住證明。辦居住證需要提交身份證及照片擁物業提申請提交申請所居住房屋《房產權證》或者其户口本、產權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房產權證》所配偶、申辦居住證需提供户口本及《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原件複印件。
(1)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
(2)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二、《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三、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四、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綜上所述,僅憑結婚證不能辦理居住證明。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必須符合條例所有條件,而且還有其他詳細細則。辦理居住證明必須到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若還有拿結婚證可以辦理居住證明嗎這樣的疑問沒有完全明白,請去有關部門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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