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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居住證1.66W

一、 書面合同的必要性

為什麼要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這意味着,如果口頭約定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而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口頭約定的租賃期限則視為不成立,只能認為不定期租賃。此外,缺少書面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易確定,容易發生糾紛。

因此,無論租賃期限長短,哪怕只有一個月,最好籤訂書面的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一般來説,租賃合同應當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 合同無效的認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房屋租賃解釋》前,實踐中對於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認定不一,嚴重損害了法律的確定性和統一性。《房屋租賃解釋》限定了無效合同的範圍,僅將違法建築物租賃合同、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認定為無效。同時,允許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採取補救措施,最大限度地維護合同效力。此外,即使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承租人仍要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一般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

在違法建築物範圍的認定上,確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為違法建築。

因此,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前,承租人應當嚴格審查出租人是否為建築物的合法權利人,建築物是否為合法建築。

三、 租賃期限的確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約定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但是未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只能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