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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住證明新規是什麼?

居住證4.27K

辦理居住證需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現在暫住證已經取消,所在辦理的為居住證。  

暫住證明新規是什麼?

根據《居住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户條件等因素,確定居住證制度實施的區域範圍,並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户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有效期,以及涉及持證人在居住地就業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户口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上述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製作發放居住證。 

綜上所述,暫住證明新規是在原有基礎上的總結和提高,具有更完整的程序和具體的相關條件,能夠更好地結合公民需求發揮自身作用,真實地體現為人民服務的理念。公民可據相關規定辦理證明,在享受法律的庇護之下的同時也尊重和遵守法律,以實現社會的穩定發展。

標籤:明新規 暫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