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貿易合同 > 供應合同

最新五金材料供貨合同

最新五金材料供貨合同

最新五金材料供貨合同

合同一

甲方:

乙方:

第一條 驗收方法

甲方將指定貨物在乙方規定時間內送達施工現場,材料達到合格標準,乙方必須指定專人進行貨物驗收、簽字,其餘人員簽字驗收無效。

第二條 貨款及費用等付款及結算方法

乙方必須在每月15-20日對甲方材料款進行結算,若超出規定時間兩個月未付款,乙方按材料總價款30%比例給予甲方賠償;

若超出規定時間三個月未付款,乙方按材料總價款50%比例給予甲方賠償;

若超過一年以上時間未付款則甲方有權依據法律手段對乙方進行訴訟。

乙方給予甲方材料款項必須以現金進行結算,不可利用物品抵頂等方式進行。

第三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註銷合同,必須提出充分理由,經雙方協商。提出註銷合同一方必須向對方償付註銷合同部分總額70%的補償金。

第四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就按一下處理:

(1)申請仲裁機構中彩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方雙方協商另訂附則附於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起效,到甲方將全部貨物送齊經一方驗收無誤,並按本合同規定將貨款結算以後作廢。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負責人:負責人:

日期:日期:

合同二

基於甲方(本合同採購方)擬從乙方採購乙方提供的貨物。基於於甲方依據乙方(本合同供貨方)提交的各項資料經審查認定乙方具有向甲方供貨的資格,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貨物;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原則,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建立起長期友好的合作關係,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基本合同

1.1合同效力:本合同為雙方關於乙方向甲方供貨業務的長期基本合同,對雙方商定的基本條款進行約定。本合同從雙方發生業務關係起至在雙方保持業務期間,持續有效。本合同簽訂之前,雙方已經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等與本合同相牴觸的或未涉及到的條款均以本合同為準。

1.2本合同附件:在雙方往來業務中,與履行本合同相關的協議、合同、傳真、訂單、圖表、信函等均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與本合同衝突時應以本合同為準。

1.3具體合同:雙方之間可按照以下第二條約定的程序達成具體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訂單之時具體合同成立。雙方之間的每一份具體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二條 訂單、交貨、包裝運輸

2.1訂單:乙方具體供貨的品名、貨物型號、數量、供貨時間及商標以甲方的書面訂單為準,乙方應在十二小時內或甲方訂單之上要求的期限內確認或反饋意見,超期未確認或未反饋視同不接受甲方訂單;但是若無正當理由,乙方不得拒絕接受訂單。

2.2交貨:除非雙方另有明確約定按雙方約定方式交貨,乙方應按甲方訂單規定的數量、時間準時送貨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並承擔由此產生的運費。

2.3包裝方式及包裝費用:乙方供貨的包裝標準,應達到雙方書面同意的包裝標準,包裝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驗收及不合格品的處理

3.1驗收:乙方送貨後合理期限內或在甲方到乙方提貨時,雙方按照已經確定封樣的樣品或雙方協商確認的質量標準、圖紙及雙方同意的技術要求進行驗收。

3.2驗收不合格:甲方對乙方供貨驗收不合格,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接到通知一天內或雙方另行協商確定的時間內將不合格品取回並同時向甲方交付同等數量的合格品,乙方不得將不合格品混在以後任何一批次的貨物中提供給甲方。

第四條 質量保證及質量事故責任的承擔

4.1技術要求:乙方保證為甲方提供的貨物完全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環保等要求,並符合甲方的特殊技術要求(如果有),並使用在有效期內、性能良好的原材料製作而成。貨物出廠之前經嚴格檢驗,包裝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裝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

4.2質量事故:若乙方所供貨物發生質量責任事故,從而導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賠或遭受國家機構處罰,經雙方或技術監督部門或其它權威機構認定是乙方的責任,則應由乙方承擔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五條 定價與結算

5.1定價:乙方應本着誠實信用與長期合作的原則合理報價,若存在弄虛作假情況,或報價與合理價格嚴重不符,謀取暴利,一經查實,甲方有權取消乙方供貨資格並有權解除合同。

5.2 最低價保證:乙方保證提供給甲方的貨物價格是同期國內當地市場最低價。

5.3 付款方式:原則上乙方供貨後,甲方自貨物檢驗合格、發票入帳後30內支付相應貨款;但如雙方另有約定,按雙方約定付款方式付款。

第六條 保密及知識產權條款

6.1保密:一方對另一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樣件、圖紙及其它相關供貨(價格、數量等)與質量信息等所有技術和經營信息有保密義務

6.2甲方標識的使用:甲方標識經甲方授權只可用於供應給甲方的合同貨物,本合同解除後,授權自動失效,乙方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違約條款

7.1拒絕訂單與逾期供貨:乙方無故拒絕甲方訂單,應按照拒絕訂單貨物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未按要求逾期交貨時,將按延遲天數乘以逾期供貨部分貨款之千分之四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天,視為乙方不能供貨,參照乙方無故拒絕甲方訂單處理。

7.2 商業欺詐的違約責任:乙方違反5.1條約定或出現其他商業欺詐時,乙方應按照欺詐涉及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或者五萬元/項/次中較高者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本條款約定不影響乙方按照其他條款約定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本條中的“商業欺詐”是指乙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向甲方提供虛假資料、信息,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從而欺騙甲方或最終用户,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商業行為。

7.3違反最低價保證:乙方違反第5.3條約定,乙方應返還甲方已供貨物的差價。

7.4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責任:一方違反保密條款約定,該方應賠償守約方相關損失。

7.5違約通知:如乙方發生違約行為後甲方向其發出通知的,則該通知發出兩日後將視為其已到達乙方。乙方應在通知到達後兩日內書面回覆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予回覆,則視為乙方默認甲方通知中所述的內容。

第八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僅指足以影響到本合同相關義務正常履行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自然災害,以及雙方書面確認的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九條 廉政條款

乙方在本合同簽署前以及雙方保持業務關係期間,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公司人員進行賄賂和提供回扣,一經發現,甲方有權在乙方貨款中扣除受損利益並按相應金額處以1倍的罰款。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合同的變更及修改須經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變更。

第十一條 糾紛解決

因本合同或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條件與份數

12.1生效條件: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如雙方最後一筆業務交易完成後18個月內雙方再無任何業務往來,合同自動中止失效;本合同除填寫必需的合同簽約主體、簽約人、簽約時間外,任何塗改、刪除增添均無效。

12.2合同份數: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採購方):乙方(供貨方):

簽約人:簽約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