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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遲發多久算拖欠?

工資遲發多久算拖欠?

雖然拖欠工資的現象時常發生,但是還是多數人並不知道工資遲發多久才算拖欠,是一個月還是一週呢?畢竟對很多人而已工資是保障日常正常生活的必需品,一旦出現拖欠現象很容易打亂勞動者的正常生活秩序。所以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工資遲發多久算拖欠。

一、工資遲發多久算拖欠

根據勞動法規定:1、非全日制用工即臨時工(小時工)每個工資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5天,具體支付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按時支付的即為拖欠。

2、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每月用貨幣支付一次。具體每月支付時間由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沒有按時支付的即為拖欠。

3、拖欠工資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 對於拖欠工資問題在法律上的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如果是無故超過雙方約定或單方決定的日期支付工資的,或者沒有超過規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額支付工資的,都屬於拖欠工資,違反了上述勞動法規的規定。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四條規定:《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條所稱“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刑法修正案八》在侵犯財產類犯罪中增加了一個新罪名——惡意欠薪罪。

《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要嚴厲打擊拖欠工資的現象,因為勞動者再創造社會財富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是社會財富創造的最大功勞者,所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財產權益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所以,勞動者碰到拖欠工資現象,小編建議去本站平台找專業律師服務,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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