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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執行假釋會不會加時間?

被判處執行假釋會不會加時間?

一、被判處執行假釋會不會加時間?

被判處執行假釋可能會加時間,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餘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

二、辦理假釋需要哪些條件

1、對象是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須不是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必須執行原判決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3、實質條件,犯罪分子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

三、不能適用假釋的情況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麼刑種與刑期,對累犯拒絕假釋。

(2)對判處拘役和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並且被判處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此外,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第82條規定,對於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

只要在假釋其內沒有違法,並且之前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已經全部被發現並已經量刑的,假釋時間就不會再次增加。若是假釋期內,發現漏罪,或者是又有新罪的,會撤銷假釋處罰,繼而法院會重新審理案件,在判決後,通常其就不再滿足假釋條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