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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臨時工死亡如何賠付?

一、工地臨時工死亡如何賠付?

工地臨時工死亡如何賠付?

臨時工去世如何賠償視其與工地形成何種關係確定:

1、屬於勞動關係時,死亡屬於工傷,可享受《工傷保險條例》三十九條規定的“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工傷待遇。

2、屬於僱傭關係時,死亡屬於人身損害,誰僱傭了死者,就由誰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地承擔連帶責任。

二、臨時工可以不籤勞動合同嗎?

為應對臨時性用工季節,或者減少負擔或者減輕責任,公司在生產階段往往招聘臨時工。不過,因為是短時間內用工,公司認為區別於正式工,所以沒有意識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際中,當前法律上並無臨時工、正式工之區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之分,所以,即使是短期內用工,用人單位用工也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能以臨時崗位為由拒籤。

並且,按規定,在勞動者入職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需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可以約定試用期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齊全的,但不影響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勞動合同依然成立的。

另外,臨時工享有和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要按時支付工資。同時,臨時工也享有帶薪年假,帶薪病假等福利。如果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的,符合工傷事故認定的情形,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當然,建立勞動關係後,公司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時間,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對已經正常發放的一倍工資排除。

臨時工在工地因工傷死亡的,要按照工傷標準進行賠償,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後沒有籤合同的是違法行為,雖然臨時工的活動期限不長,但是臨時工有維護自己權益爭取福利待遇的權利。一旦與公司因為工資問題發生摩擦,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到仲裁部門申請裁決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