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施工人責任有什麼?
一、侵權責任法施工人責任有什麼?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被《民法典》所取代,施工人員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是確保按時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好開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設備的採購、管理、使用、場地的平整、施工必備的水、電、道路的暢通等。
接受發包人的監督。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二、侵權行為的分類有什麼?
1、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這是侵權行為的最基本分類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為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以認定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不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歸責的侵權行為。
2、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人數多少劃分的侵權行為類型,一人即為單獨行為。
3、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基於行為的主觀行為所作的分類,行為人以作為形式造成的侵權就是積極侵權行為,而行為人的無意識行為或者默示不作為造成的侵權就是消極侵權行為。
施工人要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侵權行為最基本的分類是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除此之外,還包括單獨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積極侵權行為和消極侵權行為,積極侵權行為和消極侵權行為是按照行為人的主觀性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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