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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工傷事故怎麼處理

沒有一個勞動者願意自己發生工傷,但實踐中由於工作的不小心不注意,導致職工工傷發生是常有的事。既然不幸已經發生了,我們就要積極去面對處理。關於發生工傷事故怎麼處理的問題,本站收集了相關文章,供大家參考。

發生工傷事故怎麼處理

發生工傷事故怎麼處理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5.職工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負舉證責任:有勞動合同的,提交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的,提交證明材料,如工資條、銀行卡等工資報酬領取的證明或者是單位同事的書面證明。

6.用人單位與職工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的,可以提交勞動仲裁解決,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7.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8.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9.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對工傷事故的處理,最重要的一個程序就是工傷事故認定。要是對職工受到的傷害無法認定為工傷事故的話,那麼也就無所謂進行工傷事故鑑定,更不要説對職工進行工傷事故賠償了。可見工傷事故處理是多麼重要的!本文由本站小編為你整理,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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