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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藥能算工傷報銷嗎

進口藥能算工傷報銷嗎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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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進口的髖關節工傷報銷

只要在所在省市規定的限價範圍內,可以報銷。工傷職工是否可以安裝進口髖關節,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但按人社部、民政部、衞計委《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和各地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制定有《工傷輔助器具目錄和費用標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輔助器具目錄和費用標準》確定,一般不超過限額標準即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民政部部長、國家衞生計生委主任《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十條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傷情,依據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有關規定,提出是否予以配置的確認意見。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意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確認意見作出配置輔助器具確認結論。其中,確認予以配置的,應當載明確認配置的理由、依據和輔助器具名稱等信息;確認不予配置的,應當説明不予配置的理由。第十二條工傷職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確認結論後,及時向經辦機構進行登記,經辦機構向工傷職工出具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並告知下列事項:(一)工傷職工應當到協議機構進行配置;(二)確認配置的輔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額和最低使用年限;(三)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超目錄或者超出限額部分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三條工傷職工可以持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選擇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協議機構應當根據與經辦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為工傷職工提供配置服務,並如實記錄工傷職工信息、配置器具產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額、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實際配置費用等配置服務事項。前款規定的配置服務記錄經工傷職工簽字後,分別由工傷職工和協議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