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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社保繳費基數

社會保險繳費分單位部分與個人部分。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按照本單位當月職工工資總額確定。職工工資總額根據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職工個人當月工資低於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於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當年新成立的用人單位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當年新增的職工,以當年第一個月工資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於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僱主或者僱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80%的,個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確定。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全文》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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