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
2018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工作,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用人單位(煤礦除外)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煤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第四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及其所屬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向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第五條用人單位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相關文件、資料。
第六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同時採取電子數據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
第七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第九條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並辦理註銷手續。第十條受理申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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