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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二次起訴被告沒來開庭怎麼辦

一、如果二次起訴被告沒來開庭怎麼辦

如果二次起訴被告沒來開庭怎麼辦

如果開庭時被告沒有出庭(也沒有代理人出庭),那麼法院將缺席審判。對原告來説是很有利的。只要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由於被告方未出庭。法庭會視為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證據沒有異議,那麼只要法庭認可了原告的證據,就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1、被告不出庭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由被告自行承擔沒有辯護的惡果;

2、如必須被告出庭的案件,兩次合法傳喚不到庭,會採取拘傳措施;

3、判決後被告不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執行期限一般六個月內,案情複雜經批准可以延長,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只有終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法院起訴程序

起訴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只有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原告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係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因此,原告在書寫起訴狀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都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提供書證、物證的,應在遞交起訴狀時一併遞交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證人的住址,便於人民法院調查核對。人民法院記錄原告的口訴,必須逐一問清上述內容,記入筆錄。《民訴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一般來説,如果被告未出庭的話,那麼法院將會判處缺席處理。同時這對原告也是非常有利的,將會視同為被告自動認同原告的證據。這樣子在判決結果出來之後。,告必須要執行法院的判決,如果拒絕執行,法院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標籤:開庭 起訴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