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後宣判婚姻無效可否再審?
一、法院一審後宣判婚姻無效可否再審?
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訴。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我國法律關於婚姻效力的判決採取一審終審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九條 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根據此條之規定可看出,採取一審終審制的僅限於婚姻效力的判決,而對於涉及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則適用兩審終審制。
二、哪些情況下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被脅迫結的婚婚姻關係是否無效
被脅迫結的婚屬於可撤銷的婚姻而不是無效婚姻。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雖然我國目前時法治社會,但是依舊存在他人並非自願結婚的情形,為了保證每個人都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民事法律規範之中,也規定了可撤銷、可被宣告婚姻無效等類型的婚姻關係,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法院提交適合的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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