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票據詐騙罪?
一、如何認定票據詐騙罪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詐騙數額的大小,即行為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數額未達到較大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由此可見,構成票據詐騙罪的標準,對個人和對單位的要求是不相同的,個人詐騙5000元以上、單位詐騙10萬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本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所懲治的是偽造、變造行為本身,而票證詐騙罪所懲治的是使用這些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而沒有使用的,則這種行為僅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二、票據詐騙罪既遂標準是什麼
在實踐中,犯罪既遂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説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
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結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發生了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未遂。
(二)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
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着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姦罪、姦淫幼女罪、脱逃罪、誣告陷害罪等。
(三)危險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這類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為標準,而以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的具備為標誌。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都是以行為人的破壞行為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而不以造成實際的損害為標誌。
(四)舉動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構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國刑罰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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