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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追索權對象

票據追索權對象: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債務人
票據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對於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債務人)可以請求償還匯票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力。
《票據法》第六十一條 追索權的發生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票據追索權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