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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票據詐騙行為如何追究法律責任?

票據詐騙行為對社會的危害非常嚴重。首先,它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使市場主體對金融票據失去基本信任,破壞了市場信用關係,增加了市場交易的不安全感;同時它可以使得公私財物遭到極為巨大的損失,少則幾萬、十幾萬,多則成百上千萬。由於票據是流通的金錢有價證券,所以票據詐騙的危害要大大甚於一般的詐騙,它的一個行為可能會危及相當大範圍內的經濟鏈條。所以,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必須對票據詐騙行為給予嚴厲打擊。票據法規定了對上述票據欺詐行為,均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77條規定: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上述罪行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刑法第194條還規定,有下列金融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是明知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是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三是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四是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對票據詐騙行為如何追究法律責任?

票據法還同時規定,有上述票據欺詐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機構,對違法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是行政機關履行其維護社會管理秩序的一種手段。行政處罰的具體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警告,二是罰款,三是沒收違法所得,四是責令關閉,五是責令停業整頓,六是吊銷許可證,七是吊銷營業執照,八是行政拘留。行政處罰機關可以根據違法主體的具體情況和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採用相應的處罰種類,對違法者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