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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賠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保險賠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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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賠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保險賠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照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婚姻法》中規定的夫妻個人人財產的範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一般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財產人明確表示贈與。比如説婚前一方獨自出資購買的房產就屬於其個人財產,並不會因為結婚而變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各種費用因為其個人受到傷害的賠償,因此配偶的另一方不能要求將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其對此財產進行了動用,需返還或賠償損失。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般來説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若沒有明確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若是在遺囑或者合同中明確約定只給夫或妻一方的,應當認為是對夫妻一方的繼承或贈與,從而成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另一方不享受其所得利益。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書籍等生活日常用品,涉及金額不大的應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物品,但是金額巨大額如金銀首飾不應包括在其內。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的財產如軍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以及醫療生活補助費等,以及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均應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