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離婚糾紛保險分割

離婚糾紛保險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保險分割糾紛如何解決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後,夫妻又離婚的,應當按照以下情況處理涉及保險的糾紛:

(一)一方為投保人並以自己或其親屬為受益人的,應當給予對方相當於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的補償。

(二)一方為投保人,對方或其親屬為受益人,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對方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合同效力的請求,但該方當事人應當給予投保人相當於保險單現金價值一半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