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需要符合?
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兑換貨幣,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兑換貨幣。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兑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根據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範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高其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並規定其中的人民幣份額。
設立獨資銀行或者獨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申請人為金融機構;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並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申請人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並且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並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國合資者為金融機構;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並且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設立獨資銀行或者獨資財務公司,應當由申請人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設立獨資銀行或者獨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獨資銀行或者獨資財務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可行性研究報告;擬設獨資銀行或者獨資財務公司的章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申請人最近3年的年報;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外國銀行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總行無償撥給的營運資金數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申請人最近3年的年報;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應當由合資各方共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合賢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註冊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可行性研究報告;合資經營合同及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章程;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外國合資者最近3年的年報;中國合資者的有關資料;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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