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還沒還錢,擔保人能拒絕履行擔保嗎?
我們平時看到的做擔保的人,其實他們不是實實在在的債務人,他們不是在債務到期的時候應該要負擔還錢的人,債務人才是最後要還錢的人,所以,擔保人很多都以為債務人沒有還錢的時候,拒絕履行擔保的義務是理所當然的。擔保人到底有沒有權利去拒絕,就要先對擔保責任進行認定。
在實際生活中,如果約定了要承擔擔保的責任,一般可以分為是一般的擔保和連帶的擔保。
1、一般的擔保
約定了是一般的擔保的,擔保人擔負的一般的責任,都是補充性的。等到債務時間到了,債務人不願意還款的,才可以去找擔保人。
但是,在債務人還是沒有主動的還錢的時候,債權人需要主動積極的去找到債務人,要求債務人還款,而且是已經向法院提起了訴送或者申請了仲裁,以及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執行以後還沒要到錢,才可以去找擔保人要求其還款。
因此,擔保人如果約定的只是一般的擔保責任的,債權人即使是還沒能夠還錢的,債權人也是不可以直接去找擔保人要錢。
2、連帶的擔保
擔保人如果約定了承擔連帶的擔保責任,在債務到了時間以後,擔保人還需要和債務人一起來負擔相同的責任。這個時候,債權人不僅可以直接去找債務人,還可以直接去找擔保人,要求他們還款。
需要注意的是,擔保人無論是負擔的一般的責任,還是負擔的連帶的責任,都要按照約定的擔保的範圍來確定擔保人負擔的責任。要是當事人沒有約定好擔保的範圍的,又或是是沒有明確的約定擔保範圍的,按照相關的規定,擔保的範圍就涵蓋了主債權和利息以及違約金和損害的賠償金等,此外,還有實現債權的相關的費用。
如果發現債務人沒有主動積極的還款的時候,我們需要看履行的擔保責任是怎麼確定的,根據這個擔保責任的確定,來判斷擔保人可不可以拒絕履行相關的擔保責任。如果只是約定了一般擔保的,債務人沒有及時還錢,債權人又不斷地來討債的,可以積極的進行抗辯,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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