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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版公司抵押借款合同

常用版公司抵押借款合同

常用版公司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編號: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開户金融機構及賬號: 抵押權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為確保 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第二條甲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貸款期限自至。  第三條甲方保證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五條抵押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大寫)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以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六條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鑑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抵押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九條甲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 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 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户,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抵押期間,甲方經乙方書面同意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六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 第四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甲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存款賬户中的資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條乙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條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按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均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 附:號《抵押合同》項下: 抵押物清單 抵押物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產權證書編號: 處所: 抵押物評估價值萬元 已經為其他債權設定抵押額度 萬元 備註: 抵押人:(公章) 抵押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標籤:合同 抵押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