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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項權證與抵押合同

它項權證與抵押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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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它他項權利證到期會自動解除抵押權嗎




    房地產抵押是對債權人進行的抵押擔保,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有效期最長為主合同期滿二年內有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他項權利證到期應重新簽訂主合同或延長主合同到期時間,方能使他項權繼續有效。否則就必須在他項權利有效期內提起訴訟,不然就會喪失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



    一般來説在做他項權利登記時,上面就會載明期限日期,這個期限即為房屋他項權證的有效期,也就是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房屋他項權證》中設有“權利存續期間”欄目,在他項權利登記時,要求以契載期限填寫。他項權證的權利存續期間,兼顧抵押權和典權。若是抵押貸款,則相應的抵押期限應為抵押合同規定的抵押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如是典當,則典當期限應為典房合同的出典期限。



    此外房屋他項權證還載明瞭“註銷時間”,即他項權利消失的日期。在他項權證為註銷之前,抵押權人或典權人(銀行、典當行)可憑藉他項權證相關規定,依法行使他項權利。



    在房屋他項權證滅失時,抵押人(房屋所有人)應攜帶相關證件到當地房管局辦理撤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