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金融合同 > 儲蓄合同

儲蓄合同簽訂流程是什麼

儲蓄合同簽訂流程是什麼?

儲蓄合同簽訂流程是什麼

(一)要約: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這同樣適用於儲蓄合同的訂立,要約和承諾同樣是儲蓄合同訂立的基本程序。在實務中所發生的儲蓄活動的一般過程可作以下描述:儲户填寫存款憑條-一交付存款及憑條於儲蓄機構工作人員一儲蓄機構工作人員接受存款和存款憑條-一儲蓄機構工作人員清點錢款並確認數額--一打印存單一蓋經辦人章-一將存單交付給儲户。在這個過程中,儲户以特定的儲蓄目的進入儲蓄機構、填寫存款憑條並將憑條和貨幣實際交付給儲蓄機構工作人員,應視為其希望和特定的儲蓄機構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為儲蓄合同的要約行為。儲蓄機構開門營業、發放廣告和宣傳手冊的行為可視為要約邀請,但儲蓄機構掛牌公告存款利率、各種要求承諾,如多長時間完成某項業務、某項服務免收手續費等具有要約特徵,合同成立後做為合同條款儲蓄機構受該項要求的約束。現在隨着儲蓄機構服務要求的提高,出現了由儲蓄機構工作人員通過電腦為儲户填寫存款憑條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儲蓄合同的要約行為應為儲蓄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儲户的指示將存款數量、期限、幣種等打印於憑條上和儲户將存款實際交付給儲蓄機構工作人員。

(二)承諾: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所以界定儲蓄合同承諾生效的時點至關重要。它是儲蓄合同成立、存款債權的產生、儲户與儲蓄機構責任轉移的界定標準。觀察前述儲蓄業務的辦理過程,對於儲蓄合同承諾生效的時間,我們有四種選擇:儲蓄機構工作人員接受儲户的存款是儲蓄合同的承諾行為;工作人員清點錢款並將金額、期限等事項打印在存摺或回單上的行為為承諾;工作人員蓋經辦人章以確認數額;將存款或回單交付給儲户後,承諾即為生效。對於選項一,根據合同法理論,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當儲蓄機構工作人員僅僅是接受貨幣,而未對貨幣的具體數額進行清點以確認是否符合儲户要約中的數目時,怎麼能讓儲蓄機構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比較選項二與三,前者僅僅是清點完存款數額並在回單或存摺上打印出存款數額的行為並不是承諾,它只是儲蓄機構工作人為作出承諾的前期工作,當在存摺或回單上蓋上了工作人員的章,才能從主客觀上證明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才能證明儲蓄機構作出了願意與儲户簽訂儲蓄合同的承諾。對於選項四,有人認為儲蓄機構必須將蓋了章的存摺或回單交付給儲户時,承諾才能生效。根據中國《合同法》第26條規定,在承諾採用通知的情況下,只有在承諾通知要求到達受要約人時承諾才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是也即生效。雖然很難説儲蓄存款合同承諾是否需要通知,但根據儲蓄存款流程及交易習慣,一般在儲户到儲蓄機構櫃枱存款時,儲蓄機構不需要將承諾通過口頭或書面通知的行為送達儲户,只要儲蓄機構在存摺或存單上蓋章,作出了具體的承諾行為,承諾即可生效。學者認為,作為實踐合同的儲蓄合同,“自存款人將貨幣交付於金融機構之時起,合同成立”。

儲蓄合同實際上就是一種借用合同,儲蓄機構和存款人都要按照儲蓄合同的條款行事。簽訂儲蓄合同後,存款人享有取款與否、取款時間、取款地點、取款數額和取款方式的自由,同時也要履行合同上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