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分配方案模板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公司,並於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製訂並簽署本股權分配協議。本協議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二條 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
國內零售、批發(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期限以專項審批為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三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________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全體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佔公司股份比例
第四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_______________
股東名稱:_______________ 出________運營與資金 ,佔公司股份的________%
股東名稱:_______________ 出________運營與資金 ,佔公司股份的________%
股東名稱:_______________ 出________技術 ,佔公司股份的________%
股東名稱:_______________ 出________技術 ,佔公司股份的________%
股東名稱:_______________ 出________技術 ,佔公司股份的________%
股東名稱:_______________ 出________運營 ,佔公司股份的________%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_______________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閲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六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_______________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其所認繳的股權,從事對應的工作;(備註:_______________股東如不能履行其從事的相應工作,經股東會商議討論,股東股份投票通過率達到50%以上,有權降低其股份;如情節嚴重者,有權撤銷其股東身份並收回其股份,股份交由股東會管理)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比列)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備註:_______________所有股東在籤屬該協議日起兩年時間內無特殊情況下不得退股,否則所持股份將自動100%被公司收回,並由股東會管理。)
(5)股東離開公司,不可以帶走公司任何資料信息和財產;如因違反,給公司造成損失,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賠償公司全部經濟損失。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八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投票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 全體股東股份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審議批准董事長的報告;
(4)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會議由股份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
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長、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託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而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
第十六條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提名公司人選,交股東任免。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年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據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永久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_______________
(1)股東會決議解散;
(2)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4)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5)宣告破產。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座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二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 位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全體股東蓋章(簽名):_______________ 公司蓋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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