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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普通合夥協議範本

基金 普通合夥協議範本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夥協議(普通合夥)

{子問題開始}合夥協議 {子問題開始}甲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子問題開始}乙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子問題開始}丙方: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三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