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社會撫養費嗎?
一、未婚生育社會撫養費嗎?
未婚生育社會撫養費如果違反了生育條例的話,需要徵收,未婚生子社會撫養費的繳納標準沒有明確規定。計劃生育處罰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徵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不到間隔生育時間生育以及已滿間隔生育時間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徵收;
(四)未婚男女已滿法定婚齡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徵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徵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加倍徵收;
(七)民政部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收養子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在五個月內改正;當事人未在五個月內改正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徵收。
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第五十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二、其他的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社會撫養費徵收條例》第五十一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的,除按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產假期間不發工資,妊娠、分娩等一切費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雙方各處以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規定其他限制措施。
在我們國家未婚生育這種情況的話,雖然不違法,但是如果存在着超生的情況,依然是需要面對這社會撫養費用的徵收的政體的社會撫養費用徵收他是需要根據當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來進行計算,一般情況下都是它的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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