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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户口跟誰

户口1.43W
離婚後子女户口跟誰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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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離婚後子女跟誰?

離婚子女撫養問題現在,離婚的人們越來越多,對離婚子女撫養問題也存在着越來越大的爭議,雙方都爭着要小孩,更有甚者一方在爭小孩的撫養權時,不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但要求對方跟小孩斷絕關係。在離婚當事人雙方爭小孩的撫養權,一方面原因是現在國家計劃政策,一般只允許生育一個子女,在大多數單生子女家庭,父母都希望撫養小孩;還有一方面原因是當事人對離婚子女撫養的法律問題缺乏認識。下面談談離婚子女撫養問題。一、父母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歸屬在父母離婚以後,子女隨何方生活,直接關係到子女的利益,在離婚案件中,最容易引發當事人雙方的爭執。在處理子女的撫養問題上應該從子女最大利益原則的角度出發,找到最有利的解決方法。(一)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的確定1、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的處理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協議處理,但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的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如果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也會尊重雙方協議的。2、父母未達成協議的處理(1)子女不滿兩週歲的處理。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不滿十週歲的處理。對兩週歲以上未滿十週歲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3)子女在十週歲以上的處理。對未成年子女滿十週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滿十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這並不是説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對於成年的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4)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處理。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二)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確定後,如果父母的撫養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者子女要求變更撫養歸屬的,可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關係;協議不成的,一般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處理。一般,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支持: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的;③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二、父母離婚後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離婚後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説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這是從廣泛的概念講,在實踐中,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包括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繼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同的關係中處理是有所區別的,具體如下: